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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4〕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11-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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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4〕2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推广光伏发电应用,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各类建筑屋顶和个人住宅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加快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华东绿色能源基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其中市本级装机容量达到50兆瓦以上。

三、推进原则

(一)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组织编制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光伏发电应用等专项规划,科学谋划和布局一批光伏发电重点项目,指导光伏发电应用系统开发建设。

(二)示范先行,加快推广。各地优先考虑在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选择1至2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省级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建设。

(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围绕全市光伏发电发展目标,建立光伏发电激励和扶持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快光伏发电的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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