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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50文件接连出台 规范光伏前期工作
日期:2014-10-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国家能源局接连公布2份重要通知,引发光伏行业的关注。

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针对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序健康发展,从光伏前期规划工作、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金融产品和服务、运行监管及信息统计和披露等不同阶段均提出了指导要求。针对光伏行业部分地区倒卖“路条”现象也提出明确要求: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国能监管[2014]450号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针对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甚至出现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扰乱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现象,要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

新通知的出台,规范了光伏行业前期工作,打击了倒卖路条现象。针对前期工作,在行业中一直存在“大小路条”的说法,改为备案制后,没有了“小路条”的概念,只剩“大路条”。而目前不同省份的“大路条”基本等同于电网的并网文件或者省级备案文件等。部分的省市“大路条”的转让价格能够达到0.5元~0.8元/瓦。相比0.2元/瓦的成本,利润丰厚。因此“倒卖路条”的现象层出不穷。大量企业参与到击鼓传花的游戏中,而建设却往往落不到实处,资源被大量的浪费掉。

新通知的出台,强调了“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落实电源建设规划目标,促进新建电源项目及时投资建设”。不仅能够重重打击“路条倒卖”的现象,还可以推进行业的有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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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鹏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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