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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太阳能发电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06-0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ara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太阳能发电工程质量,指导和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阳能发电工程包括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380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并网太阳能发电工程的验收,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太阳能发电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试运行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但不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工程。

工程试运行验收是具备试运行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性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在试运行验收完成后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质监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进行,对于电气等专项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技术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质量负责。工程试运行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电网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进行。验收范围、验收标准、验收资料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及项目所在地州、地、市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八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是否按核准文件内容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和安装等过程中与质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工程是否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规定、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竣工验收在试运行验收后进行。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州、地、市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省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和专家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工程竣工图纸、主要设备说明书、并网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监理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投资结算报告、工程投资竣工决算、工程投资概算执行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环评设施情况,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价,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是,工程已按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检查验收报告,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已经整改完成;工程已并网发电,运行正常,并通过电网部门并网验收;工程投资全部到位;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完成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可独立工作。

第十五条 如果发现重大问题,竣工验收委员会停止验收,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处理,完成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价格主管申请上网电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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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西州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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