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最高补贴7400元/户!315户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工作10月底前完成!
日期:2018-07-3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ppl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石家庄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并同时下达《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改造,积极开展“光伏+”和“光热+”等多种清洁能源试点,确保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并明确要求在十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

(一)县城清洁取暖:10月底前,县城区完成35吨以下燃煤采暖锅炉置换工作,清洁取暖率达到98.8%。

(二)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在目前电网承载力和气源保障的前提下,坚持整村推进和连片推进,10月底前,完成23.6万户气代煤和7.36万户电代煤改造任务;完成315户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工作;石墨烯采暖设备完成推广试点5000户。

电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额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其中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部分按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400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50%);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政策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石家庄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有效改善大气环境和保障广大群众温暖过冬,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站在讲政治、保民生、改善大气质量的高度,认真落实《河北省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坚持一手抓既有设施安全运行,一手抓清洁能源改造替代,实行市级统筹、县级落实、部门指导,加快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改造,积极开展“光伏+”和“光热+”等多种清洁能源试点,确保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同时,树立问题导向,突出做好既有气代煤、电代煤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多种举措做好应急储备,有效应对极寒天气,确保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温暖过冬。

二、目标任务

(一)县城清洁取暖:10月底前,县城区完成35吨以下燃煤采暖锅炉置换工作,清洁取暖率达到98.8%。

(二)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在目前电网承载力和气源保障的前提下,坚持整村推进和连片推进,10月底前,完成23.6万户气代煤和7.36万户电代煤改造任务;完成315户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工作;石墨烯采暖设备完成推广试点5000户。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城区清洁集中取暖

1、完善西柏坡电厂废热利用入市项目,着力推进新华热电、华电北城、安能钢厂等废热替代区域的大温差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废热利用率。

2、实现对西岭热三、安能钢厂、玉石高营等天然气供热锅炉采暖区域的热源替代。

3、完成华电裕华热电厂5台70MW燃气调峰锅炉项目建设,新增供热能力700万平方米。力争实现石热九期燃机项目对石热燃煤热源的清洁替代。

4、严格落实规划,推广使用桥东、桥西污水处理厂中水供热,其他供热方式作为补充。

5、结合新建筑项目区位实际,优先使用原生污水热源供热,节能减排,废物利用。

6、加大循环化工园区工业余热供热建设力度,发掘工业余热的供热能力。

7、在城乡结合部、县城因地制宜,优先发展浅层地热、空气源热泵、电供热等新型清洁供热方式。

8、控制新增天然气供热,鼓励存量天然气供热锅炉进行节能改造。

(二)全力推进气代煤工作

1、严格落实目标任务,稳妥推进工程实施。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倒排工期,扎实有序加快推动气代煤工程建设,10月底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试运行条件。未经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各县(市、区)不得随意扩大改造任务。

2、尽快签订供气合同,确保居民用气安全。我省今年新增气量基本确定,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各燃气公司认真履行好气源保障主体责任,积极争取上游气源公司支持,7月底前必须签订供气合同。针对今年用气量增加较大的实际,各燃气公司要提前谋划,加紧建设涵盖本经营区域内燃气用户的储气调峰设施,落实储气调峰能力,制定高峰月、高峰日应急供气方案,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千方百计确保民生用气安全。

3、优化工程审批环节,加快建设手续办理。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我省气代煤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规定,按照“提速不违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立项、土地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每个审批阶段明确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做好保障。

4、严格企业准入机制,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省、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气代煤的总体要求,无燃气经营许可资质、未签订特许经营权企业不允许实施气代煤工程。严格限制撬装站等点供方式实施气代煤。

5、精心组织工程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好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层级责任制,压实工作责任,想方设法排除干扰施工的各种因素,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组织做好居民采暖炉设备选型、采购和宣传发动,按照户内、村内户外、村外、验收通气4个控制节点组织好工程施工。提前做好壁挂炉和管材等工程物资储备,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6、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各方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农村气代煤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技术规范施工。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必须全部安装报警器、电磁切断阀、物联表等安全保护装置。

7、加强燃气设施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各县(市、区)要对照省2017年考核验收通报问题,举一反三,对已经投入使用的气代煤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切断阀、报警器、燃气连接管、电线缠绕、双火源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部位,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7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健全完善县、镇、村三级农村燃气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职能作用,由村两委干部与村燃气协管员、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共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实现农村燃气监管制度化、专业化,保证气代煤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8、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气意识。各县(市、区)要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群众宣传安全用气常识。要在用户家中燃气设施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用气警示标志,定期上门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常识、隐患处置常识和燃气事故案例宣传,组织群众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安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的氛围。

(三)着力推进电代煤工作

1、加快推进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整村推进、连片推进”原则,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动员各乡镇和村两委迅速行动,确保10月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并具备试运行条件。考虑电网承载能力,未经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增加电代煤目标任务。

2、做好电采暖设备选购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电代煤工程的系统性和“一户一设计”原则,选取市场上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实力的品牌产品推荐给电代煤居民,确保每个家庭取暖系统做到“省钱实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建立居民电采暖设备选型工作台账,7月底前完成电代煤居民采暖设备的选型登记、签订采购合同、缴纳设备差价款等工作。

3、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各县(市、区)要督促监督施工企业依据国网公司“煤改电”电网建设改造技术规范,按要求运作建设,做到导线截面一次选定、廊道一次到位、土建一次建成;加强工程计划管理,统筹做好工程设计、物资招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衔接,明确各节点要求,确保“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进度和质量。做好“煤改电”用户供电延伸服务,供电公司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户表以上工程,配合采暖设备厂家做好户表以下工程正常供电,保证用户采暖用电用的上、用的好。

(四)做好新型取暖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要从市“双代”办筛选的太阳能入围企业中选定项目实施企业,采取居民出资、银行贷款、项目实施企业出资三种模式,积极协调实施企业与当地供电公司和试点村进行对接,加快筛选确户,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四、切实做好气源和电力保障


(一)加快天然气气源项目建设推进。各县(市、区)、各燃气企业要全力以赴抓好气源工程建设,明确分包领导、责任人,死盯死守,千方百计加快推进,保障气源供应。要重点加快中石化鄂安沧输气管道一期工程(沧州-鹿泉段)、河北昆仑中科燃气管道有限公司鹿泉-元氏-赞皇输气管道项目、石家庄华博燃气有限公司高邑-赞皇天然气管道项目、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井陉-井陉矿区天然气管道建设,确保10月底前建成投用。

(二)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推进。2018年,全市重点加快主城区东南LNG储气站(高新区)、西南LNG储气站(桥西区)建设,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建成并具备投用条件;重点加快推进鹿泉区宜安LNG储气站、藁城区金藁LNG储气站建设,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建成并具备投用条件。有关县区和项目单位要加紧项目建设推进,确保如期建成投用,为履行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要根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和省要求,落实地方储气设施建设责任,制定完成储气设施专项计划,并确定今年三季度前要开工的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支持储气设施建设政策,分层次稳步推进,并明确储气设施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建设施工进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总体把控可投用设施完成进度,防止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各县(市、区)应与所辖区域城镇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签订储气责任书,落实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的储气主体责任,力争2018年底前,最迟2019年采暖季前形成不低于其年度销售合同销售量或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2018年采暖季之前,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部分要在10月15日前通过购买或签约调峰能力的办法,履行应承担的储气能力社会责任。

(三)提高保障电力供应能力。按照“以电定量、保障供应”原则,坚持以电力供应能力和电网承载力为基础,各县(市、区)要按市政府分配的目标进行改造,同时加强与电力部门的沟通对接,保障电力供应,市供电公司要加快电网改造步伐,确保目标任务内的电代煤户电力供应,市“双代”办要密切关注电力保障问题,加强与县(市、区)、电力公司沟通对接。市“双代”办牵头,各县(市、区)配合,提前谋划2019年“煤改电”工作,尽早确村确户,市电力公司根据2019年“煤改电”区域范围,提前进行配套电网建设前期工作,推进35kV到220kV变电站的建设,保证用电需求。

五、支持政策

根据冀代煤办〔2018〕29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实际,体现清洁取暖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按市政府印发的全市2018年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县(市、区)要将清洁取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手上,主管领导要亲临一线指挥,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细化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以赴推动。

(二)做好进村入户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宣传,同时采取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册和明白纸,邀请居民实地参观交流,大张旗鼓营造氛围等形式,用老百姓容易接受、能听明白的方式,帮助老百姓算清经济账和环保账,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参与。

(三)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农牧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市审计局要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检查,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市委组织部将双代工程完成情况列入县(市、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市“双代”办要制定督导检查办法,采取定期督导、重点督导、随机督导和定期通报等多种形式,以有效的监督、考核,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五)严格落实燃气供应范围。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建筑电能供暖的意见》(石发改运行〔2017〕368号)相关要求,除大型综合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可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暖制冷外,限制新增建筑采用天然气取暖,住宅小区等其他建筑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天然气供暖。

(六)严格落实采暖设备招标价格。各县(市、区)要组织居民按照《关于下达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18〕5号)等文件和有关程序选择适用产品,督导各采暖设备企业严格落实中标价格,避免因恶性竞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给农村居民用户造成损失。

(七)加强信息报送。市“双代”办建立工程进度周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指定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专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时限和内容及时上报,上报数据要真实、可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
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冀代煤办〔2018〕29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冀代煤办〔2018〕3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额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其中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部分按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400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50%);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政策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二、气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户,省、市、县按4∶3∶1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气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气1.4元/立方米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680元(省级320元、市级900元、县级460元);2019年度、2020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号文件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气0.8元/立方米天然气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最高补助96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三)村内入户管线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省补助1000元/户、市补助1500元/户;县级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足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

三、洁净型煤推广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推广的洁净型煤,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按1∶1分担。
四、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政策

仍按省2017年政策标准执行,省级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县级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五、其他清洁取暖方式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支持政策为:聚能电暖器投资补贴、石墨烯电暖投资补贴户均3000元,醇基燃料分散式取暖给予3000元定额补贴,均不给予运行补贴,且待试点验收后再依据省相关政策核定我市政策。“光伏+”和“光热+”对辅助热源设备,参照电代煤政策给予补贴,光热、光伏系统等其余投资,均由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融资或贷款解决,通过用户缴纳取暖费、光伏发电收益等偿还。地热分布式供暖,参照电代煤政策执行。利用生物质天燃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清洁取暖的,参照气代煤补贴政策执行。生物质气化分布式供暖,主要靠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县级帮助解决投资贷款和研究其他支持政策。

六、对特殊贫困群体补助政策

对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承担部分(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由县级结合实际制定兜底政策,确保用得上,用得起。

各县(市、区)要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双代办备案。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中涉及气代煤电代煤的气电价补贴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石家庄市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8〕9号)中涉及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原标题:最高补贴7400元/户!315户光伏+电代煤供暖试点工作10月底前完成!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