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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04-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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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锡新管发〔2013〕215号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新区最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为积极抢抓机遇,努力把新区打造成国家光伏产业制造、创新高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现就促进新区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光伏产业领域和目标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激励”的原则,做优做强产业规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延伸,至2014年产业规模在2013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至2015年光伏产业效益、规模有显著提升,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至2018年,光伏产业综合发展水平实现跨越式提升,力争形成涵盖光伏研发、制造、检测、电站、贸易、金融在内的千亿级产业。

  以“示范引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为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广光伏示范应用,至2015年底,全区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10个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00兆瓦以上。

  至2015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光伏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构建较为完善的光伏产业金融支撑体系,集聚光伏电站股权投资、担保、保险、信贷等机构5家以上;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为主的各类机构10家以上;重点支持创新商业模式,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权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进光伏企业能级提升。促进光伏产业平稳较快增长,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制造企业。对当年新增纳税销售超过1亿元且连续两年纳税销售增幅均超过20%,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光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实现能级跨越,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纳税销售增幅超过10%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企业核心经营团队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10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光伏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拓展市场、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对通过实施兼并重组增加地方贡献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并购方5%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收购境外研发机构的,最高可按收购价格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进光伏行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参与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光伏企业品牌。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提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无锡新区管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新管发〔2013〕115号)中的扶持奖励标准,给予1.2倍的奖励。

  (四)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光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提升装备水平、提高研发能力,实现产业转型发展。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和成果转化等技术研发平台。对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的光伏企业,按照现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光伏项目,可按照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0万元。

  (五)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鼓励光伏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日本、东盟、南美、中东等新兴市场。发挥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口岸优势,积极帮助光伏企业进行海关管理类别的升级调整,建立报关绿色通道,对光伏企业报关提供“对口服务、靠前服务、全程跟踪和后续提醒”等环节的全方面服务。企业境外办展补贴、进出口增长奖励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六)创新光伏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业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光伏产业,加强政银企合作,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担保能力、承贷能力的综合性投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经营权租赁等多元化资金运作方式,支持新区光伏企业发展。

  三、加快光伏推广应用

  (一)坚持合理布局光伏应用项目。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地面电站、光伏照明的规划选址,出台并颁布无锡新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原则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平屋顶设计且屋顶有效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工矿企业在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时,按照满足光电一体化建设要求设计施工。

  (二)鼓励企业开展屋顶光伏应用项目。鼓励工矿企业利用厂房闲置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企业,优先享受各级节能降耗扶持政策,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降耗指标体系,节能量可按新区现行节能降耗政策申报相关扶持。

  (三)鼓励各板块自主实施光伏应用项目。鼓励各板块自行制定分布式光伏应用规划,实施光伏道路、光伏社区示范工程及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至2015年各板块各打造1条光伏应用示范道路、2个光伏应用小区,3个光伏屋顶示范应用,总项目装机容量10兆瓦以上。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居民屋顶使用本地产品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按照2元/瓦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对板块推进光伏应用工作的有功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鼓励光伏电站集成单元本地化。鼓励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新区光伏企业产品,对在我区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超过50%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贴政策以外,可按总装机容量享受区级补贴,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补贴比例按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计算。

  四、多元化发展光伏产业

  (一)加强检测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平台,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研究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行业检测标准,增强无锡国家级监测中心在光伏行业中的地位。

  (二)加强总部经济建设。鼓励光伏企业将总部迁入,对经认定的总部迁入企业,最高可给予企业新增地方税收贡献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外投资光伏电站或EPC总包,对以我区光伏企业为主体,对外投资的国内光伏电站或EPC总包,且使用我区光伏产品超过50%的项目,项目建成,经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入网意见后,可按5万元/兆瓦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三)加强光伏产业链招引。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切片、电池、组件、逆变器、光伏设备、控制器制造企业及光伏电站EPC企业。优先保障光伏企业落户土地指标,实施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光伏企业落地。对落户新区第一财务年度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光伏产业链招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光伏分布式电站建设、运营单位创新商业模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权租赁等商业模式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光伏电站的项目,择优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和项目扶持。对注册在我新区的企业,购买我区电站项目的,对转让过程涉及的税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可给予一定比例返还。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加强现有新区促进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现有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围绕光伏产业的规划布局、技术升级、对上争取等方面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企业生产经营及光伏应用的服务工作。

  (二)政策资金保障。每年由经发局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在产业转型升级基金中予以安排。光伏产业基金全部用于支持新区光伏企业发展,对光伏产业的奖励扶持均由区本级财政予以兑现。光伏产业基金的申报、兑现、拨付办法,由新区经发局另行制定。

  (三)舆论环境保障。组织开展光伏推广应用宣传和科普活动,建立一批科普基地,树立一批光伏应用典型,推广一批光伏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对光伏等新能源的认识和应用的自觉性,在全区范围内营造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扶持政策中包含上级有关奖励部分的,以上级奖励为主,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配套补足,单个企业已享受相关扶持的,先行抵顶,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总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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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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