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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日期:2017-10-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che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函。《通知》根据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普遍较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针对光伏企业,《通知》规定,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专家表示,光伏发电正处于向平价上网、脱离补贴发展的关键阶段,此举将为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实现了快速发展,行业规模迅速增长,风电、光伏发电等成本显著下降,行业竞争力不断加强,但在部分领域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仍较重。

根据现行《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将于2018年底到期。“增值税在光伏发电成本中占重要部分,2018年优惠政策到期后,将会增加光伏发电企业负担。”一位业内人士说。

业内一直有对光伏项目实施减税或免税的呼声,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让业内看到了利好希望。东方日升市场部总监庄英宏表示,促进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一个主要举措就是降低产品的成本。而减免光伏产品及项目土地税收等举措,则可以降低产品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光伏产品实施退税50%的政策,可以让企业在技术研发上加大投资,鼓励企业重视产品研发,提高产能及产品质量。

“降低光伏产品及项目土地税收的政策降低了光伏发电供给侧的成本及土地费用,从而推动用电侧及供电侧平价上网早日实现。”晋能科技总经理杨立友说,对于组件制造商来说,税费负担下降将更有利于目前光伏行业整体毛利回升,促进企业发展。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发电项目,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比如,天合光能在新疆、内蒙古等地投资的光伏电站,均按项目总用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企业负担加重。

为此,《通知》明确,对光伏发电项目,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未达建制镇规模以及不在建制镇规划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尽管征求意见稿对光伏发电项目税收给予了诸多优惠,但不可回避的是,当前“光伏项目建设用地”属性界定尚不够清晰、土地需经多个部门协调管理、税额执行标准未统一等实际问题仍让不少光伏企业“碰壁”。

“上述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不管是大型地面电站,还是工商业屋顶电站,建设用地的确是建设电站的首要任务,如果不解决上述问题,会影响企业开发项目的积极性,使很多好的项目在源头就受阻。”庄英宏说,期待早日出台更多利好政策,并且得到细化,争取早日实现平价上网。

就目前而言,各类土地税收在光伏项目开发总成本仍占有一定的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延缓了产业步入平价上网的进程。庄英宏表示,首先,从税收方面讲,整个产业需要政府出台利好政策给予支持;再次,企业也需要采取降本增效的举措,如加大产品技术研发,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发电效率。平价上网需要企业与政府、市场共同努力。

除了在税收上给予优惠,《通知》还明确,各地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而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原标题: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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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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