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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有关政策的解读
日期:2017-09-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五单位联合印发文件,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光伏扶贫工作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将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二是进一步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有关政策要求;三是对各部门加大光伏扶贫支持力度提出明确要求。

一、将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目前,国家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范围限于纳入国家重点实施范围的县(市),我省延寿、泰来、甘南等20个县(市)纳入了国家重点实施范围。国家统一组织重点实施范围内的县(市)编制“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并对脱贫攻坚期各省村级电站建设规模,2017年一次性下达。为了扩大光伏扶贫覆盖范围,有效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通知》将光伏扶贫工作在全省内进行推广,重点实施范围以外县(市)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并以县为单元编制“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扶贫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

二、明确了光伏扶贫政策

一是在光伏扶贫对象、扶贫目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等方面,《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光伏扶贫对象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目标是保障受益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3000元以上,持续获益20年;每个贫困户的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村级电站建设规模原则上300千瓦以下,具备接网条件的可扩大到300-500千瓦。

二是在投资主体方面,借鉴了全国已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省市的经验教训,为避免出现企业参与投资分利,不能保障贫困户长期稳定收益问题发生,文件明确规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企业可以通过捐赠或投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三是在项目用地方面,主要考虑生态环保要求,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使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和有效优化配置,主要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基本草原等农用地。

四是在项目审批管理方面,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尽快实现扶贫收益,《通知》简化了项目审批手续,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一律实行备案制。按照《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备案承诺书,项目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承诺书即为备案。

三、对各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要求与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级政府、省直单位、电力、金融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大对光伏扶贫的扶持力度。

为落实《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已经积极行动起来。省发改委会同省扶贫办积极组织纳入国家重点实施范围的20个县(市)编制“十三五”光伏扶贫规划及实施方案;利用省预算内资金11970万元支持19个重点贫困县(市)建设了57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总规模达17.1兆瓦,可对应帮扶贫困户3420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出台了光伏扶贫项目贷款支持性文件,灵活使用不同方向的扶贫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0%,现已审批2个县的光伏扶贫贷款,额度1.99亿元,另外与13个县达成了合作意向,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省电力公司结合农村电网改造,优先投资改造扶贫项目接入系统,提升电网接入能力,保障光伏扶贫项目及时并网发电。

原标题:黑龙江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有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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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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