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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7-2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日前,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十三五”期间2017-2020年的光伏发展规模进行了规划。文件指出未来4年(2017-2020)国家能源局规划的普通光伏电站指标为54.5GW,领跑者项目指标为每年8GW(共计32GW)。同时规定甘肃、新疆(含兵团)、宁夏在弃光率明显好转之前不做安排;北京、上海、天津、福建、重庆、西藏、海南7个省市自行管理本区域“十三五”期间的建设指标;分布式光伏、村级扶贫电站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都不包含在本指标内。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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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总计86.5GW,2017-2020年分年度光伏指标出炉,领跑者基地每年8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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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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