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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热示范项目执行偏离或是绕不过的“两会”热题
日期:2017-03-0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光热领域的一些热点和趋势也将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其中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就是将于2017年4月份集中建设的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的执行及进展情况与现实要求不符。

据业内人士透露,虽然国家能源局针对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在现实中依然有个别企业不按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去执行。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新能源部副主任王霁雪也曾公开表示,从目前来看,一些企业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国家支持太阳能光热发电产业发展的初衷和政策的严谨性认识不足,如对当初承诺和明确的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

也正因为如此,2017年2月13日,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若示范项目的投资企业、技术路线、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与之前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中已明确的内容不同,须在报告中重点说明。在参与示范项目竞争比选时已明确的投资企业与关键技术设备集成商的合作关系不能擅自改变。

未重新申报

事实上,自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9月30日发布《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到各示范项目申报方集中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提交,也就是短短的1个多月的时间。

正是这个《通知》发布后,各示范项目才进入了实际执行阶段。也就在此时,入围的示范项目业主才开始更为务实地审查其项目开发方案。部分示范项目入围方甚至对项目可研进行了重新编制和修订,重新考量并确定了其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合作方。这一做法显然与《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相悖。王霁雪表示,如果企业擅自调整了主要内容,一方面在技术调整程序上会遇到较多的政策困难,另一方面在既有政策的落实上也可能造成因较长时间的沟通交流而影响企业的收益。而且,如果入选企业在竞争评优时的客观得分点上进行调整,也确实对未入选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业内人士反问道,试想一下,如果任由这种现象持续下去,那当时的示范项目的评审依据又有何用?如果20个示范项目都出现随意变更技术路线、技术来源或系统集成企业,那这个示范又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了,由于光热发电项目极其复杂,为了确保建好示范项目,出现一些变化也在所难免。但王霁雪说:“我们说重要内容不允许擅自变更并不是说所有的技术内容都不允许变更,比如在现有的技术路线上提升了技术指标等就是没问题的。因此,像EPC承包商和汽轮机、发电机等关键设备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招标,参考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组织中对于设备、设计、施工等分别招标,也是可行的。”

但一旦出现变化,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申报国家能源局审定,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核准或审批。

然而,现实情况是,这些对当初承诺和明确的技术来源与系统集成企业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业主并没有向国家能源局重新申报审定。

或面临取消资格风险

国家能源局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目标是扩大中国光热发电产业规模和打造系统集成能力。

在20个光热发电示范项目中,以国企为投资开发主体的项目共计9个,以民企为投资开发主体的项目共11个。国企开发项目的目标是投资电站、持有电站并通过售电盈利,而民企开发项目的目标多是为了培育自身的系统技术集成能力。

而鉴于目前太阳能热发电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和装备制造体系,为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保障中国目前已经存在较大缺口的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效率,对同一技术来源和类型的项目进行了数量控制,比如要求,同一项目业主在一个省(区、市)的项目超过1个时,应为不同的技术路线;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的省(区、市)申报项目,但总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技术路线和技术来源的不超过2个。最终示范项目名单中塔式、槽式和菲涅尔三大类技术路线和传热介质等比例分配,也是各项目按照公示的评审条件推荐的。

据了解,首批示范项目中共涉及塔式、槽式和菲涅尔三大技术路线。其中,塔式电站项目9个,采用熔盐工质的项目占7个,水工质的项目2个;槽式电站项目7个,5个采用的导热油传热熔盐储热技术,2个采用熔盐传热储热技术; 菲涅尔项目4个,1个采用熔盐传储热技术,1个采用导热油作传热工质,2个采用水工质固态混凝土储热技术。

然而,现实是,一方面各企业普遍在项目积极推进时对政策目标有些忽视,甚至对文件中要求进行报送进展的要求也未能完整的落实;另一方面也有未入选企业在不同场合反映了有关乱象。

因此,《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提醒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此前两个文件,让示范项目真正发挥产业助推器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企业的投资行为。

虽然《关于报送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的下发对已改变技术路线、已变更技术来源和系统集成企业的示范项目将可能带来直接影响,其将必须向国家能源局说明变更情况。但该通知并未明确,如果坚持变更,将有何后果?是否将会因此取消示范名额而无法享受示范电价?

但是我们可以从之前的一些规定、办法找到方向。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0月份下发的《国家电力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借示范之名变相投资新建电力项目。项目未按示范方案实施或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告。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5月份下发的《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也指出,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具有未按示范方案实施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予以公告,并纳入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这些要求旨在维护国家能源局的权威性及政策在实施过程的严肃性,并避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不到位而带来的行政诉讼风险。

原标题:光热示范项目执行偏离或是绕不过的“两会”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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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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