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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经信电力字〔2016〕431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1-1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区西部地区开展光伏发电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光伏发电交易简称光伏交易,作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一个交易品种,遵循《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光伏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依据《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主体准入和管理办法》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成员。

三、光伏交易目前开始发电企业准入工作,拟于2017年开展相关交易。
2016年11月30日

原标题:内蒙古关于光伏发电企业参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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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蒙古自治区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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