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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日期:2014-01-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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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4-0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cm);碳浓度(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受主杂质浓度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2.1%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3.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LLC)

  4.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0%

  (MEMC Pasadena,Inc.)

  5.AEPolysilicon Corporation 2.1%

  6.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2.1%

  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从价补贴率为0.2%,属于微量补贴;原产于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均未获得补贴。原产于此三家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为0%。

  四、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4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六、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七、复审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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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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