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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
日期:2016-08-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做好2016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相关要求,我委决定2016年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实行竞争性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00万千瓦,通过竞争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网发电或已列入我省2015年地面光伏电站中期调整计划年度建设规模(浙发改能源〔2015〕787号)的地面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参与竞争。
  
二、2016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主要条件包括上网电价、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以及企业业绩和诚信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按照竞争性分配方案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排序,并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建设规模内项目。
  
三、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参与竞争项目需明确前期、开工、组件铺设、并网等时间节点,并做出企业承诺。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但未能按期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将取消年度建设规模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的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推动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安排。
  
四、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五、各地申报项目要与国网公司做好衔接,特别是丽水、衢州等电网薄弱地区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规模与电网接入匹配,做好项目建设排序工作。对电力无法消纳的地区,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与省电力公司充分衔接后,暂缓该地区项目参与竞争性分配或根据评分条件削减其规模。各地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管控,地面光伏电站需由属地发改部门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切实达到农光、渔光、林光等多能互补的要求。
  
六、鼓励各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以市、县行政区域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单位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并制定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试点方案审定后,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并争取相关支持政策。
  
七、淳安等29县光伏小康工程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发改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位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由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八、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管理、竞争配置、监督管理等其他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8月26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系人:王国庆,0571—87051712;刘宇,1862685615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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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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