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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电改对光伏有何影响?
日期:2015-12-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电改6个配套文件,正式开始了售电侧的电力体制改革。

笔者通读已经发布的6个配套文件(《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现除了第六个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之外.

其他五个文件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了光伏产业,对光伏发电的上网交易产生影响,同时据分析发现,此次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未来影响最大的应该是目前在光伏发电中里所占比例较小的自发自用类分布式项目,尤其以就近为消纳方向的分布式项目的获利应该最高。

电改背景:经济下行,用电需求缩减

2015年,中国整体经济下行趋势已经无可置疑。从国家能源局连续发布的8、9、10份的全社会用电量,可以发现随着经济下行,整个中国市场对于电量的需求在逐步缩减。电量个供应其实并没有随着需求的减少而减少,仅从光伏来看,在10月份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十三五”150GW光伏装机总目标的刺激下,光伏装机量在不断扩大,而同时火电其实并没有很明显的缩减,造成整个电力市场中,发电总量越来越多,但是用电需求却越来少,电力供应开始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

具体到每个地区,电力供应状况可能还是有所差别。西北各地的电力过剩状况比较严重,加剧了愈演愈烈的“限电”“弃光”;但是到了东部沿海又不一样,因为各种天然条件的缺乏,以及用电大户聚集,东部部分地区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电力短缺。这个问题,从目前来看,在输送渠道不能进一步扩容的前提下,新的电改仍无法做到有效调节。

电改主旨:电力量和价的全面放开

此次电改,从终极目标来说,是要实现对于电力在量和价两个纬度上的放开,让电力真正作为一种商品,由市场来调节它的价格和供应。而这一宗旨最终将对所有的发电企业及用电企业和个人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对量的影响。电改从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来构建供电方主体。分散式是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日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的电力市场模式;集中式是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的电力市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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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OLARZ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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