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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5-09-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hmu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8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办法》是为了推动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预算法》制定的。《办法》明确,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办法》同时规定了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内容。

实行发电量奖励每千瓦时奖0.3元

《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奖励对象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财政奖励资金结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财政核定资金拨付电企电企转付奖励

针对资金申报问题,《办法》规定,北京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的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在资金拨付方面,北京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电企申领拨付奖金两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关于奖励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网并网接入和计量,办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区县电力公司代为办理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奖励名单》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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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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