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知识 » 正文
 
【小陈新语】由湘监能市场〔2015〕35号看光伏新增长点
日期:2015-04-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ppl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首先,我们来读下国家电网湖南长沙电网近日发布的政策文件,如下:

各有关企业: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全面准确地明晰直接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相关事项,经研究,决定对原有的购售电双方《购售电合同》和购售输电三方的《输配电服务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二者合并为《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向我办备案。

2015年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doc

湖南能源监管办

2015年4月7日

看到这个政策的落地,标志着我们国家在电力改革上迈开了实质性的一步,这一步现看来虽然是一小步,却意义重大。从中亦可看出国家的坚定决心与各地政府的不懈努力,而湖南政府首开“电改”第一枪,想必各地政府也会紧跟其上,纷纷制定出适宜出自己地方特色与情况的电改性政策文件,那时想必也是新能源的新增长点,开创我国新能源的新纪年。

从政策文件中明确表明: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业务。其中:购电方、售电方均应系是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且已取得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输电方即为本合同的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系是取得国家能源局颁发的输配电业务许可证的电力公司。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为三方合同。

1、直接交易电量:指购电方与售电方协商确定,经输电方安全校核后,由购电方与售电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2、交易三方均应自愿通过统一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购电方与售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即输电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输电方与售电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4、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5、购电方应向输电方支付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采用输电方集中结算方式,购电方不与售电方直接结算。

6、购电方执行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构成。基本电价执行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别的基本电价标准;电度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度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


湖南电力改革模式为:输配一体、调度独立、购售电侧放开、统一交易平台。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作者:陈文彬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