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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专项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投资项目申报解读
日期:2015-03-2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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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3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631号)、要求各省区直辖市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备选项目。

一、支持领域:

此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态文明、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重点示范和重大工程。具体包括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重大环境治理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3大重点领域的11个具体方向。

二、资金拨付方式及补助比例:

 1、资金拨付方式

此次专项资金拨付与以往不同,国家发改委下拨资金大部分不针对单个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根据具体省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环境治理来分省区采用打捆下达投资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安排权限由省区发改委自主决定。但其中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属于定向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湖南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江西省赣州市、甘肃省白银市,以及云南省、贵州省确定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资金拨付针对具体项目,需要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甲级单位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拨付项目资金。

 2、资金补助比例

(1)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类

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5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13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海南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6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且以上地区安排节能重点工程的投资应不少于40%。其他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6亿元,支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且第一批批复的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内项目支持比例不少于本地区投资规模的30%。单个项目补助标准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2)重大环境治理工程类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5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以上地区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支持。其中,非电行业大气环境治理项目(钢铁、水泥、有色、平板玻璃等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石化行业和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等)按不超过15%,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控制;其余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进行控制。其中,对于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对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对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45%予以补助。其中,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亿元,由地方申报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不超过15%,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控制。

(3)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类项目

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最高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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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鹏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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